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长价房〔2015〕76号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对象和执收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按实时造价的150%计费,实时造价由当地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鉴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沙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时造价:
1、彩色沥青路面 609元/m2
2、改性沥青路面 627元/m2
3、重交沥青路面 609元/m2
4、水泥混泥土路面 383元/m2
5、花岗岩行道板 540元/m2
6、彩色行道板 404元/m2
7、广场砖行道板 401元/m2
8、透水砖行道板 405元/m2
9、水泥混泥土人行道 338元/m2
10、侧平石 304元/m
11、麻石锁边石 193元/m
12、顶管:200mm以上(含) 115元/m
13、顶管: 200mm以下 75元/m
14、SMA改性沥青路面 640元/㎡
15、烧结砖行道板 500元/㎡
16、D60-3U型防撞钢柱 200元/个
17、D120*4立式防撞钢柱 180元/个
18、挡车球安装300*300 320元/个
二、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上述标准的150%计费,道路挖掘修复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长沙市物价局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