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湘发改价费〔2014〕1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物价局关于调整园林绿化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4〕35号)要求,为促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现对各市(州)城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批复如下:株洲市:9000元/平方米;湘潭市:7900元/平方米;衡阳市7000元/平方米;郴州市:6000元/平方米;邵阳市:6900元/平方米;永州市:5512元/平方米;岳阳市:8000元/平方米;常德市:7800元/平方米;益阳市:6200元/平方米;怀化市:5570元/平方米;张家界市:7500元/平方米;吉首市5200元/平方米。长沙市、娄底市分别按湘价函〔2014〕103号和湘价函〔2012〕2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