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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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湘交造价〔2014〕504号

 

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管理,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确保咨询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就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本通知所指造价咨询包括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计量台帐、工程决算、调整概算、材料调差的编制与审查等。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交通建设项目购买造价咨询服务,按本通知要求在造价咨询备选单位库中依法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及办理相关业务;市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交通建设项目购买造价咨询服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备选单位库的组建和管理
        ( 一 )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咨询委托备选库的组建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交通建设造价咨询备选单位名录,但法律法规规定须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交通造价审查咨询服务委托单位的确定由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采取抽签、排队等方式从备选库中选取,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管理。

(二)厅直有关单位自行承办的造价咨询服务,应根据项目情况、咨询公司的信誉、服务承诺等因素,参照造价审查服务承办单位的选择方法分别在公路、水运、养护备选库名单中选取或公开招标确定。如果所支付的咨询费系财政性资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三、造价咨询各方管理职责

(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

1、对本行业内的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及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履行造价咨询合同核查及备案工作。

2、对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台帐进行检查,对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及时上报省厅。

(二)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1、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从业行为管理,开展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行业咨询服务水平。

督促咨询单位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省有关要求建立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保证咨询质量。

2、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对备选库内的单位实行信用评价考核,对咨询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采用优胜劣汰的办法进行管理,信用评价为C的单位淘汰出备选单位名单。

(三)建设项目业主

1、对项目建设各阶段的造价咨询事宜进行详细规划。

2、建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控制台帐,并将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支出及剩余情况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一次。

  3、所有咨询委托计划应提前3个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所有造价审查咨询招标计划应提前半年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开展咨询项目委托及招标工作,履行合同条款,足额支付咨询费用。

  5、鼓励自行编制造价咨询文件,原则上工程量清单预算、工程计量台帐、材料调差等造价文件应由各项目业主自行编制。各项目业主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所有参与编制、复核、审核的造价咨询人员应持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甲级、乙级证书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四、对于在造价咨询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咨询合同违约或无效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 12月 31日

专栏:公司新闻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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