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介机构
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2、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1日
附件1
湖南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促进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
按照“谁建库,谁考核”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省级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建立的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接受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机构。
三、考核内容
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包括财政部门委托的重点评价项目工作质量和预算部门委托的自评项目工作质量考核。主要考核中介机构绩效评价方案设计、现场评价、报告撰写、基础工作、职业道德等五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方式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对各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以了解日常工作、检查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项目档案为主。根据需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举行座谈、个别了解的方式进行佐证,必要时询问项目评价负责人或者到被评价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由预算部门委托的绩效评价工作业务,中介机构在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预算部门时,需将绩效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被考核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及时通报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结果。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与当年付费及下一年度委托绩效评价工作业务挂钩。对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含财政部门委托的重点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委托的自评报告),或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隐瞒问题、情况失实、保密措施不严、违纪违法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湖南省各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七、本考核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